(一)行政长官
董建华:1996-2002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997.7.1就职)
2002-2005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曾荫权:2005年6月-2007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2007年7月-2012年6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梁振英:2012年6月-2017年6月30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林郑月娥:2017年7月1日至今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
何厚铧:1999年12月20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1999.12.20就职)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崔世安: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2014年12月20日至今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
贺一诚:2019年12月20日至今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人物林郑月娥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