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中央集权
宋朝的政治机构,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分列为政事、军务和财政三大系统,相互平行,分别由皇帝直接统属。另设御史台等机构。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后,又进一步集中于皇帝。 行政权的集中:在中央,设立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削弱和分割宰相的权力,实行军政、民政和财政的三权分立。在地方,派文臣担任知州;并设通判与之相互牵制。
财权和司法权的集中:设转运使,把地方收入大部分运送中央;在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和核准。
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分。“官”是一种等级待遇,供定薪之用,表示禄位、品级的高低。“职”只是一种虚衔,如学士、待制等,不是职务。只有“差遣”才是实际职务,握有实权。
赵匡胤
宰相:宋沿唐制,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尚书、门下列于外朝,中书设于禁中,称政事堂。实际执政的宰相仍沿唐制,用同平章事名号,无定员,有二人即分日掌印。宋初仍用后周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三人为相。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相请退,独用赵普为相。为了防止赵普擅权,又以薛居正、吕余庆任参知政事(副相),此后成为定制。 枢密使:唐代宗时,开始设内枢密使,用宦官掌管朝廷机密。唐末,枢密使专权,造成祸乱。五代时,仍存枢密院掌管朝政。枢密使等于宰相之外的又一个宰相。宋朝建立后,枢密使改为专掌军事政令,调动禁军,与宰相文武并立。中书省与枢密院号称“二府”(政府、枢府)。枢密院的大事都要奏报皇帝批旨。宰相与枢密使分别朝奏,彼此不相知。皇帝由此分别控制了政权和军权。 三司使:三司使总管四方贡赋和国家财政,地位仅次于宰相,称“计相”。三司使统领三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及兵器制造等事;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粮食漕运等事;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地方州郡赋税收入除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握,三司权任甚重。
刑部:赵匡胤在位时,刑部复核各地大辟罪案。
学士院:学士院设翰林学士若干人,职责是为皇帝起草诏书,包括宰相的任命、对外的国书等。翰林学士还侍从皇帝“备顾问”,可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对国事的建策。
御史台:宋沿唐制,朝廷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最初无专职,由其他官员兼职。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官员。 •文武制衡
后人根据“太祖誓碑”中的“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等理由,认为宋朝“重文抑武”的祖宗家法是赵匡胤在位时所定下的。但赵匡胤实际上是抑武却也并不太重文的,他曾对赵普说:“五代方镇残虐,人民深受其害。我让选干练的儒臣百余人,分治大藩,即便都贪浊,也抵不上一个武人。”在太祖说来,任用文士仅仅因为他们可能产生的危害远不及武人来得大,更不会向武人那样危及政权的根本。
•科举改革
宋代建国后,充分吸取了唐、五代时科场积弊的教训,在科举考试中采取了一系列防微杜渐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
1.锁院制度:即在“知贡举”(主考官)、“权知贡举”(副考官)等考官人选确定后,立即将他们锁于贡院之中,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避免出现考官向亲朋好友泄露试题的现象。 2.弥封制度:即在考生考试结束后,由专人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等部分用纸糊起来,再交给考官评判。直到最后统计成绩时,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则即为作弊。这也是后世考试中密封试卷制度的起源。
3.誊录制度:据宋人记载,实行弥封制后,科场上又发生了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标记、暗语的问题,于是“誊录”之制随之出现,即在考生交完试卷后,朝廷雇请一批抄写书手将考卷重新誊录一遍,再交考官,其用意在于进一步杜绝“弥封”措施的纰漏。 4.别试:即针对考官的子弟特设考场考试的制度。在这样的特殊考试过程中,另派考官监考、阅卷,以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同时,对当朝大臣权贵的子弟往往还要多复试一次,以甄别是否有人利用权势将无能子弟的成绩拔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