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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是指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旧社会溺婴现象十分普遍,这是由于劳动人民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下,生活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同时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束缚,溺女婴之风尤甚。溺婴将导致局部的男女性比例失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自出生之时起,人身权利就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溺婴,拼音是nì yīng,意思是指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旧社会溺婴现象十分普遍,这是由于劳动人民在反动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下,生活贫困、无力抚养子女而被迫溺婴,同时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束缚,溺女婴之风尤甚。溺婴将导致局部的男女性比例失调的后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自出生之时起,人身权利就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中文名 | 溺婴 |
释义 | 指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 |
时间 | 唐宋延续至明清 |
流行地域 | 福建 |
犯罪主体 | 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 |
拼音 | nì yīng |
开始时间 | 宋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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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犯罪主体往往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从宋朝开始,延续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宋朝的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各省、以及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地,都出现了杀婴习俗、溺婴习俗。 苏轼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今湖北黄冈县),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朱熹父亲朱松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陈渊也说:“不举子之习,惟闽中为甚。”王得臣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属福建),“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一带),“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两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带)的社会经济比宋朝其他地区发达,但是在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下,两浙路的一些地方杀婴弃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建德)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宋代东南地区,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与风俗已相当普遍。“不举子”之风严重败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政府严刑禁止。官府确也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但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宋代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丁赋(人头税)成为广大民众的沉重负担。福建“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身丁钱高达夏税的三倍之多。南宋初期,荆湖南路(今湖南一带)“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的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沉重不堪。蔡襄说:“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范成大也说:“处州(今浙江丽水)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宋会要辑稿·食货》也载:“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举。”赵善燎《自警篇·济人》云:“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江南东路的太平州(今安徽当涂),“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 宋朝统治者残酷的人头税压榨,是民众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统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这一风俗,一方面又以超强剥削法推动这一风俗,连皇帝都承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但宋朝统治者根本不会有改变这一赋税结构、来“救救孩子”的念头。 宋朝,不仅宋朝的战乱阶段老百姓生活悲惨,而且宋朝的和平阶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惨,被宋朝的严重压榨逼的出现杀婴习俗。极端严重压榨百姓导致出现杀婴习俗、广泛的杀婴现象,不是开始于其他朝代,而是开始于宋朝。
“不举子”即生子不育现象(杀婴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宋朝对百姓的沉重压榨导致:宋朝时期里即使其中没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杀婴现象,并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而宋朝的战乱阶段就更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