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是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200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发文号为法释(2001)16号。

实施时间

2001.05.26

颁布时间

2001.05.23

所属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内容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

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f3718--010606xjk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高法公报2001第3期(总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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