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存款是乡镇企业、集体、个体农户以及农村信用社在银行的存款。由三部分组成:①乡镇企业存款。包括乡办、村办及村以下的实行独立核算、承担经济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在银行的存款。②乡、村集体、个体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还包括乡村所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合作医疗站、托儿所、食堂等的存款。③农村信用社在银行的往来户存款,即农村信用社转存款。

中文名

农村存款

分类

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主办

国家金融机构

对象

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

建国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

建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一方面按区普建银行营业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一方面在农村开始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人民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储蓄存款中统计,未单独立项。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了发展,人行将农村存款单独立项统计,年底全省农村存款仅32万元,占银行总存款0.22%。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年底农村存款达3801万元,占银行总存款10.96%,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全省农村存款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外,长期保持在占全省银行总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存款达14.86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11.33亿元,占76.24%;农村乡镇企业存款2.34亿元,占15.74%;农村集体单位存款1.19亿元,占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