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税收种类 简称“税种”(tax type)。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
纳税
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共18种。构成因素
构成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每个税种一般都制定一个实体法,规定其具体的税制要素,由征收双方遵照执行。如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增值税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纳税义务人城镇维护建设税
税种
1、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查补三税的同时补、罚,但计税依据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税率1、市区 7%
2、县镇5%
3、其他3%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3、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4、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5、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1.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
·流转税:
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所得税:
又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产税:
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行为税:
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资源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从量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从价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价内税:
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
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3.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是正税。·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4.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
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地方税:
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筵席税已经失效)。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共享税:
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5.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实物税:
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交纳的—类税。如农业税(已取消,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货币税:
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交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6.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
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涉外税种: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7.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8.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工商税类: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类:
由海关负责征收,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注: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关税(不执行税收征管法)
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价款和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的收益。 1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自2002.1.1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2)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税种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3关税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租金;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
7、其他: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成交价÷(1+出口关税税率)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运费应计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按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可按运输行业的运费率(额)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保费等
3、出口货物: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扣除。 (3)补退税,原申报进出口日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原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变动);②保税性质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每次申报日税率(变动);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工作差错,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资源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天然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税率为13%,其他的增值税率为17%,)
另: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6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暂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按每吨2元征收。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测试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20% 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3)共有的,共有各方。(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记)税额计算公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二、计征公式
①从价计征房产计税余值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房屋租金 12%
③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三、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四、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五、计征方式
(1)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①、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由联营企业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资人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③、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时间)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②、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协商,未定,使用人;短租仍为所有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一、计税依据: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依据,从量计征。计量标准包括:车-辆;载货汽车、机动船-净吨位;非机动船-载重吨位。
二、税率:
1、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
⑵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⑶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特定车船。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用于公用事业)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要缴)。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3、已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⑷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2、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⑴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按1吨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⑵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能明确划分,免税;划分不清,照征。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注意: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
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
实行源泉控制,对外省、市来的车辆,不查补税款。
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类别税目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记)纳税人以下项目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合同,如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和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征免规定:(04年新增,未考)
1、资金账簿
(1)凡是未贴花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债转股增新资金按规定贴花;
(3)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供应、预、采购、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全额)易货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0.3‰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全额)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辅料也按购销合同计;2委托方提供主料或原料,以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全额)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全额)
转包或分包,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再计算应纳税额0.3‰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印花税 类别税目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贴两次)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即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的,未修改合同,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必须注销或画销)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对同一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缴方式,汇缴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汇缴方式,需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变动)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征收管理:(新增)应税凭证按规定保存十年。对印花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P236
四、违章处罚:(唯一自带罚则的)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动)。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租赁金额(全额)按租赁期内所有租金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不足1元按1元贴花。1‰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余额)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全额)1‰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金额(本金)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3)抵押贷款合同按借款贴;无力偿还转移抵押财产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0.05‰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
完善中国税务
结构方式税制结构是指税收体系中的各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中国实行商品税与所得税构成的双主体税种结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合理地完善中国各类税种设置,优化和完善中国的税制结构,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作用。
1.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的方式
完善中国税种与税基结构,必须根据变化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新增或取消部分税种,并对税种中的税基进行增减与调整,将税种之间税基交叉重复征收的税基进行合理归类,减少税基重复。
(1)税种合并
税种合并就是将相互关联性强、税基重复较大的税种合并成为一个税种,不仅可以提高税种结构的集中程度,而且便于管理,减少税基重复和增强税基的抗侵蚀能力。中国在2007年将车船使用税与车牌照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后,2008年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税种进行合并。车船相关税种合并以后,减少了税种之间税基的重复,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企业两税合并以后,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塑能力,减少了税收优惠对税基的侵蚀。
(2)税种分解
税种分解,也称为税种分离,就是将一个税种内的税基,根据其口引提供税收收入的额度和社会经济调节功能的大小,将税基单独分离出来,形成新的独立税种。税收在实现特定的税收财政收入的同时,达到调节纳税人的经济投资方向与行为的目的,税种对税基包含范围过于宽泛,并用同一税种名称,不利于提高税收调节的针对性和税收收入使用方向的明确性。近年来中国税种合并的比较多,但是分解的比较少,比较典型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值税在中国正式建立。此外,将利息税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也是为了强调利息税的经济调节意义,一方面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中包含了利息所得,同时又单独设置了利息税税种。
(3)清理税种之间的税基归属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不止一次地征税,具体地说,就是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重复征税多数出现在商品税和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之间,是所得或收入在纳税人的纵向变动之间形成的,如企业的红利分配,既在企业所得税中征收,又在个人所得税中征收,并且当红利转化为消费时,又可能征收消费税或财产税或行为税。
不同税种之间出现相同的税基,属于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不仅会导致税基税负过高,而且会引发税收逃避、侵蚀税基。在更高层次上,还会影响到新税种的设置,如物业税的设置,虽然经过多年的论证,至今仍未进入实际征收阶段,原因在于物业税税基与房地产和财产税等税基重复,新税种设置必然会导致原税种税基萎缩或税种被取消。进一步清理税种之间的税基重复,可以进一步明确税基的经济调节功能,实现税收的专款专用。
(4)减少行政收费对税基的挤压、拓宽税基
中国普遍存在的滥收费、费大于税、以费挤税的现象,已经严重危及到国家财政收支和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直接侵害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积极寻求治理方案。对各类收费,应在认真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对策,单纯为局部利益的非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废止,对用于支付纯公共产品价格的收费实行费改税,而用以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价格的收费则要依法予以规范,合理确定其收费标准。
税基拓宽必然会与行政收费产生冲突,税基拓宽必然会导致收费范围减少,因而要拓宽税基,首先必须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地位,减少行政收费对税基拓宽的挤压。以费挤税不仅影响对税基的拓宽,同时也会侵蚀税基,产生“先费后税”的扭曲现象。
方案分析2.中国税种税基结构完善方案分析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完善财产税体系
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中国当前房产税、车船税存在着税法内外不统一,征收范围过窄和税率偏低的问题。完善财产税体系就必须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拓宽房地产税税基。适当提高房产税和车船税的税率,对一部分豪宅、豪华车辆或拥有多处房产、多辆汽车的富人可考虑适当提高税率,以起到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适当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限制不劳而获,确保社会的稳定。
(2)调整消费税税基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十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适当地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予以取消,是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首要任务。为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可以适当地提高某些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高消费的作用。2006年4月1日中国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消费税税基调整仍然偏窄,今后应从节约型与环保型的社会需要,进一步拓宽消费税税基。
(3)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基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税基重复,二是税基宽度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承担薪金与红利所得的税收,税基重复征收额度较大,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个人所得的税后收入,今后应该考虑将所得税中的税基理清其归属问题,简化税制,通过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税基重复。在税基宽度上,合理调整税前扣除项目,统一企业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扶持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简化征收成本。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该根据地区和个人实际,完善税基起征点的额度与校正幅度,借鉴美国对意外损失、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等费用合并报税时都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的做法,提高税收的横向公平。在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础上,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严格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加大对偷漏税款的打击力度。适度提高偶然所得税率,提高税收的纵向公平。
(4)加快税基的归属清理,尽快开征新税种
新税种的设置与其税基整理密切相关,中国之所以在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环境税等税种上没有开征,虽然与多种因素有关,但其中不可否认与税基的归属不清或存在相应的行政收费有直接的关系。在遗产税税基和赠与税税基中,已有部分税基作为财产税在征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必然会冲击财产税税基。而社会保障税和环境税没有开征,与这些税种的税基作为行政收费有关,都被以费代税的形式由纳税人在实际缴纳,没有纳入立法是因为税收不仅仅只纳入地方财政,还存在与中央分享的问题,还有其它诸如地方征管权限的原因。因而,完善中国税制,尽快开征以上税种,理清税基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是目前首要任务之一。
税种的分类方法
税收制度的主体是税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种税既有各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因此,有可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各种税进行分类研究。按某一种标志,把性质相同的或近似的税种归为一类,而与其他税种相区别,这就是税种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志,税种的分类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因此,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
流转税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一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
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经取消)和关税。
2、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故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对资源的征税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矿、盐。
4. 对财产的征税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5、对行为的征税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二、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税收按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是在分级财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通过这种划分,可以使各级财政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和一定范围的税收管理权限,从而有利于调动各级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一级财政的任务。一般的作法是,将税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广,而由全国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的税种,划作中央税。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列为地方税。一些既能兼顾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当前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已经取消)、农业税(2006年取消)、牧业税(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对财产和行为的课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等。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商品、劳务或财产的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商品和劳务课征的税收既可以包含于价格之中也可以在价格之外。凡税收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称为价内税;凡税收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额的税收称为价外税。前者,其价格的组成=成本十利润十税金,后者其价格等于成本加利润。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致因征税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不干扰价格对市场供求状况的正确反映,因此,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分类
税收按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分,可分为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如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即负税人通过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经取消)、关税等。
五、按计税标准分类
税收按其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计算征收的税收。税额的多少将随着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增减。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征收的税收。从量税具有计算简便的优点。但税收收入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
除上述主要分类外,还有一些其他分类方法。例如在我国按征收机关划分,税收可分为工商税系、关税税系和农业税系三大类。工商税收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系原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现正逐步移交给税务机关。又如,按缴纳形式分,税收可分为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的用途分,税收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