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教育协会是隶属于卫生部的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者的民间社会和学术团体,成立于1984年。成立以来,协会曾两度易名,先后为中国卫生宣传教育协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2009年更名为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中文名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

成立时间

1984年

发展历史

为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咨询服务等。目前协会拥有团体会员500余个,个人会员10000余名。下设社区、学校、企业、医院、传播5个分会,出版《中国健康教育》月刊和《中国健康教育协会通讯》。

协会积极推动学术研讨、交流、征文、培训等活动,为团结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中国健康促进事业、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健康促进与教育是一项需要多部门,乃至全社会合作的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取得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争取社会各团体及各个单位的协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和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协会工作的突出做法表现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利用“横向联系、专家荟萃”的优势,由协会打造健康教育活动的社会“平台”,进行了一系列促进健康教育在社会化、大众化和规范化方面的有益探索。同时,注意加强与新闻媒体与图书出版部门的密切合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近年来,协会还与港澳台健康促进与教育社团加强联系,并与国际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人员往来与学术交流。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是始终致力于改善国民健康水平的非正式民间组织。长期以来为国内外医学界作出了重要贡献。许多协会成员奔波于全国各地讲学。协会著名专家柳逸民教授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达55年之久,现为中华医学会资深专家、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珍奥集团专家团成员及客座教授、珍奥集团长期签约专家、珍奥集团托玛琳医学科研专家组组长兼董事。

权威专家:

柳逸民教授的授课风格深入简出,通俗易懂,风趣幽默,被中老年朋友亲切的称为——健康大使

建设宗旨

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其特点之一是非营利性。多年来,协会坚持“慎重稳妥、诚实守信、互补双赢、共同发展”等合作理念,与一批声誉良好的大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了许多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健康教育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简称“中国健促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缩写:CAHEP)。

第二条 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是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团体,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中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二)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三)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

(四)交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验;

(五)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

(七)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

(八)编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会刊、书籍;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交流;

(十)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协、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或组织联络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仅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以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所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团体承担。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团体所有。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根据本团体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称作分会。分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可设秘书1-2名。主任委员可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任命。目前成立分会有:

(一)社区分会;

(二)学校分会

(三)企业分会;

(四) 医院分会;

(五)传播分会。

第三十二条 各省市地县健康教育协会受当地卫生行政及健康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与本会系业务指导关系。各级地方健康教育协会、部队、铁路等系统健康教育协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有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讯形式经过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