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绿色之星
为引导绿色消费,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及消费者健康,促进我国各行业在绿色环保产品生产上的升级换代,增强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打响中国绿色品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支持下,开展了中国绿色品牌——《绿色之星》产品的评价工作。标识含义
《绿色之星》标识
★标识图案:五角星的5个角是由英文“GREEN”(绿色)的5个字母组成,汉字“绿色之星”代表通向绿色生活的桥梁。(指定颜色:翠绿)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秘书处对企业自愿申报的环境友好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绿色之星》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之星》产品评价技术要求的内容,授予《绿色之星》称号,并准予使用其《绿色之星》标识。
★标识使用:符合《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管理细则的规定。
工作介绍
为树立中国绿色品牌形象
为树立中国绿色品牌形象,鼓励企业在研发“环境友好产品”方面的科技创新,引导绿色消费,扩大“环境友好技术及产品”的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绿色品牌《绿色之星》产品的评价工作。
《绿色之星》产品
《绿色之星》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益不损害人体健康、节约资源能源并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产品具备质量先进、环境性能领先、环境效益突出、用户满意,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等特点。
《绿色之星》评价工作
建立以环境行为评价为基础,以行业组织为主体,以行业、企业、媒体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广机制。严格按照《绿色之星》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对满足评价条件的企业和产品颁发《绿色之星》证书,并通过执行严格使用《绿色之星》标识制度,来提高中国绿色品牌《绿色之星》产品的信誉度和责任感,积极为政府和消费者推荐中国绿色品牌产品。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绿色之星》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参与各方承诺遵守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把消费者、生产企业与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共同打造维护中国绿色品牌市场。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产品申报
《绿色之星》标识的管理办法适用《绿色之星》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制定
《绿色之星》评价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创《绿色之星》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第八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授权《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绿色之星》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绿色之星》的宣传、培育工作。
《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是由各社团组织、媒体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机构。《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内,下设综合管理部、产品评审部、宣传推广部、投诉监督部四个部门。
第九条 《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绿色之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绿色之星》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绿色之星》在各省市环境保护
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内设立咨询工作站,咨询工作站业务接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负责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并负责《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企业的投诉工作。
管理办法
《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在研发“环境友好产品”方面的科技创新,引导绿色消费,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支持下,与质量监督检验等有关部门合作,联合各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共同开展《绿色之星》产品推广工作。为了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之星》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设立,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注册的环境保护专用标识(商标编号:2010223),该标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是用于科技创新环境友好产品推广的环保标识。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秘书处对企业自愿申报的环境友好相关内容,进行非强制性的验证,对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环境要求的产品,授予《绿色之星》产品称号,并准予使用其《绿色之星》标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友好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害人体健康、节约资源能源并符合国家产业及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企业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契约形式,以公开、非歧视和自愿原则将参与《绿色之星》产品推广工作的合作各方连接在一起,共同承诺遵守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把消费者、生产企业与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
第六条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产品申报《绿色之星》标识的管理办法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报《绿色之星》产品的生产企业,向当地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领取相关表格或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下载,并按申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绿色之星》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有齐备的生产条件、产品检验设施和专职技术人员;
(三)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的产品检测资料;
(四)企业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未受过当地环保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
(五)产品属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范围;
(六)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明确,能正常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第九条 企业在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咨询申请后,提交申请表,由《绿色之星》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生产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产品随机封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完成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后,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绿色之星》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秘书处将在相关报刊和网上发布公告,并将《绿色之星》产品证书寄送企业。
第十一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可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或委托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产品推介活动。
第三章证书、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绿色之星》证书和标识有效期叁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按相关规定使用《绿色之星》证书或标识,亦可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使用、出示该证书。
第十三条 《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届满,愿继续使用证书或标识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二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十四条 证书标识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换证,必要时重新进行评审。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根据《绿色之星》指导委员会决定,需要重新换证的。
上述情况需要进行重新评审的,其费用参照初审费用协商收取。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绿色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绿色之星》产品推广工作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为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资深环保、质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批管理办法、标准、证书发放审批及投诉监督等。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内。秘书处负责产品验证、审核、发证、推广和协同有关部门打假维权等日常工作,下设综合管理部、标准与评审部、网站工作部、投诉监督部四个部门。
第十八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在各省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内设立咨询工作站,咨询工作站业务接受秘书处的指导。
第十九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及工作站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工作态度,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如有发现,由指导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相关工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接到投诉后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报、审核验证、生产现场、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获《绿色之星》产品的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用户有投诉的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绿色之星》指导委员会批准,公布其《绿色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使用失效。
(一)获证产品有不符合《绿色之星》产品标准的投诉,并经投诉监督部复核属实,且整改无效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滥用《绿色之星》产品标识或证书的;
(三)擅自扩大《绿色之星》产品证书或标识的使用范围,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或规格等与证书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冒用《绿色之星》产品证书或标识,以及使用期限失效后仍继续使用的证书或标识,《绿色之星》办事机构有权制止其侵权行为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之星》称号的产品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绿色之星》办事机构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管理细则
《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细则
为加强《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做好市场监督工作,依据《<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此管理细则。
第一条 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允许其在通过评审产品(商品)的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或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出示该证书。
第二条 《绿色之星》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证书中载有《绿色之星》标识、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通过认证的公司及产品中、英文名称。使用该证书时不得改变证书中的任何内容、标识及样式。
第三条 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允许其在通过评审的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印制使用《绿色之星》标识。
第四条 使用《绿色之星》标识,应在证书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绿色之星》秘书处提交《<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申请表》,经审核后,由秘书处开具《<绿色之星>标识印制证明》。
第五条 标识图形印制,应按照《绿色之星》秘书处开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式样进行,其颜色指定为墨绿色,尺寸应按《<绿色之星>标识说明》的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正下方应有证书编号)。
第六条 企业印制使用《绿色之星》标识,要交纳一定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目的是用于维护企业产品的形象和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标识的滥用和盗用,其费用收取按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 《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出现《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况,应按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及标识。
收费原则
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管理收费原则
《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的项目申报、评价费。按照“《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通过评价的《绿色之星》项目,将向申报企业收取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
基本收费原则如下:
1.《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2万元/三年;
2.《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1亿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4万元/三年/产品;
3.《绿色之星》产品年总产值>1亿万元人民币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为:8万元/三年/产品;
4.对于特种大型设备产品或标识使用规格大于20厘米以上的,每款产品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的收费原则为:15万元/三年;
5.单款产品标识使用数量过亿的,其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的收费原则为:15万元/年。
6.以上各条收费原则如有冲突时,收费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