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原中国太阳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1979年9月6日在西安市成立。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7个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学会编辑部。

中文名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外文名

Chinese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

别名

CRES

总部地址

北京

组织性质

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

1979年

成立地点

西安市

建设宗旨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太阳能学科的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太阳能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可再生能源科学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5.开展学术及产业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8.兴办和开展符合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

组织机构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7个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学会编辑部。7个专业委员会:热利用专业委员会、光伏专业委员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光化学专业委员会、氢能专业委员会、太阳能和建筑专业委员会7个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国际工作委员会、咨询服务工作委员会、会员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产业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学会编辑部。

组织刊物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出版《太阳能学报》和《太阳能》杂志。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发展历史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于1980年7月加入国际太阳能学会,2000年加入国际氢能协会,2002年加入世界风能协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自1979年9月6日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成立第一届全国理事会以来,至今已召开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产生七届全国理事会。理事长:石定寰;名誉理事长:黄孟复 毛如柏;副理事长:孔力 毛宗强 张剑 赵玉文 贺德馨 韩建功 李俊峰 朱俊生 黄鸣 王孟杰秘书长:孟宪淦;常务理事:33人;理事:109人。

组织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ese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CRES”。

第二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是中国太阳能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选风尚。团结和动员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和放推广,促进太阳能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三)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佥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太阳能科学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四)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五)开展科学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兴办和开展符合中国太阳能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太阳能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太阳能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都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干部。

(五)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太阳能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太阳能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盛况和知名度,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阳能科技工作者

(七)凡对我国太阳能学科的发展和对中国太阳能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的称号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草本2003年10月10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