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 (Concept of Law),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

学科介绍

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是近现代法制史上功勋最为卓著的学派,它把西方绵延千年的自然法思想与近代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结合起来,适应现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奠下了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厦的最重要的基石。时至今日,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立基于概念法学的成就之上。

对概念法学有多种理解。一是认为概念法学是十九世纪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论方法,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德国形成于十九世纪的法典汇纂体系,也被翻译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学在十九世纪是德国法学的主流学说。十九世纪晚期,随着利益法学的兴起,概念法学受到批判。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与法典的规定是矛盾的。一些学者对法典万能论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概念法学开始受到批判的同时,法社会学、利益法学等法学开始兴起。一般认为,二十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流派主要有传统的自然法学、规范法学(概念法学)以及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