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中文名

贸易合同

本质

协议

作用

通过法律保障权益

别称

契约或合约

涉及内容

合同号、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等

特点

具有法律束约的一种协议

特点

1、贸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也就是双方就签订合同事项意图表示一致这是合同的本质属性。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不可能发生合同关系。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没人分歧。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个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合意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双方协议。1932年美国法学界在《合同法重述》中提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系列允诺,法律对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这是近几十年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被接受的合同要领其特点是突出了当事人的允诺。

实际上,典型的合同都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一方不可能凭空向另一方作出允诺。通常一方的允诺总是对另一方允诺的报答,而允诺和对允诺的报答恰恰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有二者相互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贸易合同是具有法律束约的一种协议

贸易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当事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口方须按约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依法对他要求赔偿。《法国民法典》对此规定最为典型,民法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间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贸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贸易合同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与行政关系不同,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凌驾于对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有条件,相互磋商自愿达成协议。所以说,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建立贸易合同关系的基础。

4、进出口贸易合同主体具有外国因素

合同主体的营业地是确定其是否有外国因素的关键。凡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不同的国家,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就进出口贸易合同。反之,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内,即使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仍应视为国内交易合同,因此,进出口贸易合同又可称为跨国贸易合同。

5、贸易合同受双方当事人所在国政策的影响和制约

因为,这类合同涉及两个国家或不同法域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一国的对外政策或两国政策的关系往往直接影响贸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1987年日本东芝机械公司由于向前苏联出口高技术产品,违反“巴黎统筹委员会”的禁令。再如各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贸易壁垒的作法,也制约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6、进出口贸易合同应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国在经济贸易的长期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贸易行为准则。例如国际商会编制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法协会编制的《1932华沙——牛津规则》等,都是经过不断地实践修改、补充编纂而成的。虽然不是国际立法,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实际上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地为规范。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价格支付以及责任与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一般须遵守或参照这些惯例。

7、法律适用问题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另一项显著特征

贸易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 纠纷必须依法解决。但贸易合同与两个或是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也是平等的,因此与之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适用的可能。那么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呢?

各个国家都通过国际私法、民法、商法,对外贸易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是,首先适用双方国家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统一实体规范);在无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在与之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适用于某国法来调整他们所签订的贸易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当依冲突规范的规定,确定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本国法律对进出口贸易合同的适用有特殊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涉及的条款

合同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 %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 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份;

(3)原产地证明书 份;

(4)装箱单 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份;

(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 %。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 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