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南开校友总会的会员单位包括南开大学、天津市南开中学、天津市第二南开中学、重庆南开中学、自贡市蜀光中学、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市南开翔宇学校、天津市兴南中学、天津市翔宇力仁学校、重庆南开(融侨)中学、南开日新国际学校等十一所系列学校,已经形成地方校友会、学科校友会、行业俱乐部、年级理事会等四个维度的组织形式,其中地方校友会(含筹建中)遍布大陆48个省市,还包括了港澳台、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16个海外校友会。
南开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南开大学内,座落于美丽的新开湖畔。作为校友之家,南开校友总会热情欢迎各地南开校友荣归母校,共叙友情。
章程
《南开校友总会章程》由南开校友总会制定,经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南开校友总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开校友总会(英译名 Nankai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简称NKA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开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海内外校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相互砥砺,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发扬南开“允公允能,日新月异”校训的精神和爱国爱校的优良传统与学风,为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宣传南开的优良传统与学风,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2、团结广大校友,增强友谊与合作;
3、加强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的联系,做好外地来津校友的联络接待工作;
4、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纪念或联谊活动,协助各南开各系列学校进行校庆工作;
5、编辑印行《南开校友通讯》丛书;
6、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余教育、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
1、单位会员
南开大学(包括原长沙临时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原天津对外贸易学院及南开大学附中、南开惠明中学、南开大学附小);
天津南开中学(包括原第十五中学);
天津第二南开中学(包括原南开女中、天津第七女中、医大附中、东方红中学);
重庆南开中学(包括原南渝中学、重庆第三中学);
自贡蜀光中学(包括原自贡第二中学);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天津南开翔宇学校;
天津市兴南中学;
天津市翔宇力仁学校;
南开日新国际学校;
重庆南开(融侨)中学。
2、个人会员
凡曾在上述学校学习、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含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成人教育学生、高自考生、职业技术教育生、外国留学生及中学生、小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校友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发扬南开精神,维护南开声誉,关心南开各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4、积极承担校友会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构成严重犯罪或严重违反南开校友总会章程的校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或中止其参加校友会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所选出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8、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负责对各地校友的联络工作及广大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6、本会下设的《南开校友通讯》丛书编委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南开校友通讯》丛书编委会负责《南开校友通讯》丛书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南开大学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南开校友总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开校友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