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ian,1882-1973),法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著名的宗教人道主义倡导者。

中文名

雅克·马里旦

外文名

Jacques Maritian

出生日期

1882

去世日期

1973

国籍

法国

职业

哲学家

正文

在法西斯主义和垄断资产阶级反动势力恣意践踏人权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研究和呼吁人权的,他本人积极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工作。他的人权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

个人简介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ian,1882-1973),出生于法国。早年信奉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后皈依天主教,竭力主张新托马斯主义,从而成为20世纪以来新托马斯主义的最主要代表。1914年起在巴黎天主教学院教授现代哲学。1945-1949年为法国驻梵蒂冈大使,与罗马教皇和天主教会有着广泛的联系。此后移居美国,长期担任普林斯顿大学哲学教授。马里旦参与起草了许多联合国有关人权的重要研究。

主要著作

马里旦研究广泛,写作有大量有关哲学、政治、法学、伦理学和美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

《哲学导论》、《宗教和文化》、《现代世界的自由》、《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基督教和民主》、《个人和共同福利》、《人和国家》、《美国的回顾》。

主要理论

1、新托马斯主义神学:雅克·马里旦继承和发展了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马里旦的国家理论被称为“工具主义”,他“在上帝和国家这两个概念之间,又插进入了一个抽象的人民的标志,在上帝是国家最终决定因素这一大前提下,又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国家是人民建立的;国家的目的在于人民的共同福利;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人民控制着国家和他们自己的行政官员;国家和所有政府官员都要对人民负责;民主政体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只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总之,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无论是否将国家权力视为一种人格或是一种工具,无论认为权力的最终和最高的来源为何,但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均承认权利先于权力,国家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是公民权利的产物,也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

2、人权学说:雅克·马里旦认为人权运动没有充分注意到与个人权利相对的社会权利。马里旦从他的托马斯主义哲学出发,高度关注共同幸福(common good),以更公正地平衡个人与社会二者之间各种相冲突要求的方式来寻求二者的结合。他希望能规定出一种人权概念,它既植 根于西方文化传统的土壤。又对西方以外的呼声予以更多的同情,即需要对集体(community,有时也可译为社会、共同体等)权利予以同情和理解……我们需要更为认真地研究一下这样一个问题,即西方的人权概念是否是过分的个人主义。  “我想在这里指出,意识形态和原则这两个词可以用两种很不同的方式来了解。我刚才讲到,人们目前的思想分野状态不容许他们就一种共同的纯理论的意识形态达成协议,也不容许他们就共同的解释的原则达成协议。可是相反地,当目前这种状态由于各自由国家的人民的自觉意识,在一种有生命力的(即使还不是有条理的)形式下关系到基本的实践意识形态以及今天人们所默认的行为基本原则时,这就在极端不同的理论意识形态和精神传统方面的实践汇合点上,大体上构成了一种共同的剩余,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要了解这一点,只要把以下两方面加以适当区别就够了:一方面是理智根据,它是同哲学学说或宗教信仰的精神动力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是各种实践结论,它们各自成为每件事情的根据,而对所有的事情来说则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我完全相信,我对人权的信念以及对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理想的论证方式是牢固地以真理为基础的唯一方式。但这并不阻止我在这些实践原则上同那些相信自己的论证方式(在理论动力方面同我的论证方式完全两样甚至相反)同样是以真理为基础的人取得一致意见。假定一个基督教徒和一个理性主义者赞同民主宪章,可是他们仍会专心致志地作出相互抵触的论证,并将为这些论证而奋斗。真不能说辨别哪一种论证是正确的这件事是无关紧要的!这实质上是很重要的。可是他们双方在实际肯定这一宪章方面还是一致的,并且他们还可以一起规定共同的行动原则。”(1947年11月6日于墨西哥城。)

在理性的解释和论证方面,在纯理论的或理论的方面,人权问题展现了每一个人所承认的道德和形而上学(或反形而上学)确实性的全部体系。只要人们思想里的信仰或哲学缺乏一致性,解释和论证就会互相冲突。相反地,在实际主张的领域中,用一种实用多于理论的手段,用一种共同致力于比较、修改和改善各种草案的办法,以使所有的人不管理论观点如何分歧,都可以承认这些草案是实际汇合点,是有可能就一个共同宣言取得一致意见的。所以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我们完成系统的表述,以表明全世界联合一致的过程中的显著进步。希望超过这种在共同拟定的一套条款上的实际汇合,这在道理上是不可能的。如果需要一种理论上的调和、一种真正哲学上的综合,这也只能是大量探索和提炼的产物,而这种探索和提炼就要求更高的直觉、一种新的系统化以及对某些错误和混乱思想的激烈批判。就是由于这些原因,即使它能对文化发生重大影响,它仍然是许多学说中的一个,有些人接受它而其余的人拒绝加以接受,它不能要求在实际上建立起支配人们思想的普遍优势地位。

看到相互抵触的理论体系在它们实际结论上汇合起来,难道有什么值得诧异的理由吗?道德哲学史一般地提供了这样一幅图景。这一事实不过证明:各种道德哲学体系是对伦理素材的思想反映的产物,而这些素材先于哲学体系而产生并控制着它们,并且显示一个十分错综复杂的良知地质学的类型,在那里,自发的、先科学的和先哲学的理性的自然作用每时每刻都决定于占有、服役以及社会集团的结构和发展。因而我们有了一种可以说是道德知识和道德感情的具有生长力的发展和成长,这种发展和成长本来是独立于哲学体系之外的,尽管后者在从属的方式下又同这一自发过程发生相互作用。结果,这些不同的哲学体系尽管对于“为什么”这一点发生争论,却在它们的实际结论中规定了大体上对任何特定时期和任何文化几乎都是一样的行为规则。因此,从一个社会学的观点看来,人类道德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认识的经验的发展,这种认识发生在各种体系之外并有另一个逻辑基础——有的时候当那些体系唤醒了认识对其本身的自觉时,认识就为它们所促进;有的时候,当那些体系模糊了对自发的理性的认识,或者当它们将道德经验同某种理论错误或虚伪哲学联结起来而使人不能真正地获得道德经验时,认识就为它们所阻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