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分公司的资产全部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国外分公司不具有东道国当地企业的资格,本身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般被东道国视为纯外籍公司。 3、分公司的所在国对分公司在国外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

简介

国外分公司是指投资者为扩大生产规模或经营范围在东道国依法设立的,并在组织和资产上构成跨国公司不可分割的国外企业。

国外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与章程,其主要业务完全由母公司决定,并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国外分公司的资产全部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特征

国外分公司的特征很明显,它不是一个独立实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外分公司虽然在东道国依法设立,并依法注册,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单独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国外分公司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分部,没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没有独立的资产,没有独立的一套财务报表制度。

3、从经营方面来看,国外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它是以跨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的经营活动,在跨国公司的严格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

由于国外分公司不具有东道国当地企业的资格,本身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般被东道国视为纯外籍公司。鉴于此,国外分公司的设立手续都比较简便,只要投资者向东道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上都能批准,但在经营范围上会受到很多的限制。

优点

1、在国外建立分公司进行投资,手续比较简单,而且只需要缴纳少量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国家取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时,一般要提供总公司的营业状况和一些法定文件,包括它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此外,还应提交分公司经理人选的简况以及总公司对其规定的权限范围。

2、总公司对分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为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管理人员是以完全地受母公司的控制为条件而受雇的。而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就相对复杂一些,因为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董事会,因而母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通过子公司的具体管理人员对其进行领导和控制。

3、分公司的所在国对分公司在国外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4、设立分公司对总公司在纳税上具有一定的优惠。

a.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对于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和亏损并入总公司的盈亏额一起计算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即税前利润额)。

因此,如果总公司在其母国当年盈利多,其纳税额也就高,但如果它在国外的分公司发生了亏损,则该亏损额可以从母国总公司的税前利润额中扣除,然后总公司再进行纳税,其结果,分公司在国外亏损的一部分(一般接近于亏损的一半)就由总公司的母国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进行了补贴。这显然对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以探索投资经验是十分有利的。

b.许多国家的税法又规定,对于外国分公司汇出的利润一般不作为红利而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子公司汇出去的利润则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

即分公司在其所在国只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子公司不仅缴纳所得税,如果把利润汇出境外而且必须缴纳利润汇出税,即需要两次纳税。因此,分公司少缴税,得到优惠。例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分公司的利润所得税率是51%,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是46%。但是,当子公司把它的税后利润汇出去的时候,还要缴纳30%的利润汇出税,实际上子公司要缴纳的税是:46%+30%*(1—46%)=62.2%,比分公司多出62.2% —51%=11.2%的税。

缺点

1、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总公司来说是不利的。

2、分公司在国外完全是作为外国企业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它没有其所在国的股东,没有当地股东帮忙,因此,其影响面就比较小,开展业务就比较困难。

3、分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总公司在全世界各地的经营状况资料,这会给总公司带来不便。

4、分公司终止或撤离所在国时,只能出售其资产,而不能出售其股票(股份),也不能采取与其它公司合并的方式。

5、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常常会引起(跨国公司的)总公司所属国税收的减少,因此,其所属国对分公司的法律保护措施较弱(收税少,法律保护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