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法律政策类型

法律

所属国家

中国

人物

苗圩

日期

2018年2月7日

征稿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1日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8年2月7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 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1.3 无线电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1.5 操作术语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7 频率共用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3 一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以上目录内容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1]

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划分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划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划分规定》是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高效利用、规范无线电设备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要,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修改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有关国际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定。我国政府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优化和协调平衡国内各相关部门、行业对频谱资源的中长期需求,做好与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衔接,亟需对《划分规定》进行修订。

问:《划分规定》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初,我部启动了《划分规定》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全军频管办、国务院相关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二是结合各单位的意见,组织军队、相关部门和用频单位的代表召开两次《划分规定》立法协调会,并赴气象、广电和部队等部门进行专题协调,推动形成一致意见。三是组织召开无线电频率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频率规划咨询会,对《划分规定》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赞同有关修订内容。四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社会各方面对《划分规定》的修订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分规定(修订草案)》。

2017年12月15日,我部第3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划分规定》。2018年2月7日公布《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划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划分规定》修订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为指导,统筹兼顾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超前性与技术成熟性、经济性。同时,保持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相衔接,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频率划分业务和种类等均参照了《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

(一)总体修订情况。《划分规定》包括总则、正文和附录三个部分。根据《无线电规则》(2016版)修订情况和我国的国内协调结果,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世界协调时”的定义,增加“气象辅助陆地电台”“气象辅助移动电台”的定义。二是对有关无线电频率划分进行修订,共涉及13种无线电业务、110个频段。三是针对国际脚注的修订有210条(其中,修改140条、新增47条、废止23条),针对国家脚注的修订有15条(其中,修改4条、新增11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依据WRC-15议题结论对业余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等进行修订。

根据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射电天文业务等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