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作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现有市级会员612名,其中省级会员61名,国家级会员3名。二十余年来,泸州作家勤奋笔耕,创作颇丰,发表各类文学作品数万篇(首),获全国、省、市级以上文学奖几百次,出版长篇小说或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等文学专著200多部。泸州的作家们,为泸州市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文名

泸州市作家协会

成立时间

1984年

协会类型

作家协会

市级会员

612人

百科名片

泸州市作家协会

协会简介

综观泸州文学创作,小说和散文创作独具特色,诗歌创作卓越不凡。泸州诗歌印象令人难忘——以文铮、鲁青、晓青为代表的诗人在上世纪50年代前后,使泸州诗歌初露锋芒;杨雪、白莲春、詹永祥、蓝启发、周玉其等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将泸州诗歌创作推向了一个顶峰,其时人数最众实力最强,冰春、李盛全、涂拥、元刚、曾一、刘盛源、庞音以及骆漠、靳朝忠、李明政、许庭杨、邓立中等均属这一群体,他们围绕市作协创办的《龙眼树》诗歌报,活跃于上世纪90年代前后的中国诗坛,使诗歌作品冲出泸州、冲出四川、冲向全国,频频在全国众多大报刊亮相,泸州诗歌走向辉煌,在大陆及海外地区都产生了广泛影响;以唐维扬、董洪良、罗德远、徐非、张蓉、银莲为代表的更年轻一代的诗人群体,近年起步快而受到诗界关注。此外,近几年泸州诗歌活动独具特色,泸州市作家协会从2004年起,已连续五年在初春樱花盛开的甜蜜公园举办“泸州樱花诗会”,《文艺报》、《文学报》、《四川日报》、《作家文汇》、《四川文艺》、《泸州日报》、《泸州文艺》等对此刊发过报道,“泸州樱花诗会”已形成泸州的一个文化品牌。

泸州市作家协会克服重重困难,于2007年初创办了《泸州作家》报、“泸州作家网”,是全市文学界一大盛事。这两种媒介互为补充,为繁荣泸州文学创作和服务“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协会领导

主席:杨雪;

副主席:刘先赋、曾平、李明政、宋晓红、张蓉、黄一平;

秘书长:张蓉(兼),副秘书长;唐维扬、涂拥、李盛全。

协会章程

一、总则

泸州市作家协会(以下简称作协)是中共泸州市委领导下的、由泸州各民族文学工作者自愿参加组织起来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联系各民族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协是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成员,接受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各民族文学工作者,发挥会员专长,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学艺术的需要,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文学素质,努力开发文学文化产业,为“出作品、出人才、走正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不懈努力。

泸州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作,泸州市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作协积极加强与四川省作家协会和各兄弟协会间的联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使作协工作始终保持在健康有序的条件下进行。

二、任务

第一条:组织会员研究和解决文学领域中的各类问题,注重文学创作、文学研究、文学评论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学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第二条:组织会员参加文学艺术实践,深入生活,通过创作、学术讨论等活动,促进创作水平,文学技巧和文学水平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三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会员从现实生活中吸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建设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民族民间和本地区的优秀文学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文学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文学作品给予表彰和推荐。

第六条: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大力培养文学后备人才。

第七条: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文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文学工作者入会。积极向上级作家协会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加入上级作家协会。

第八条: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三、会员

第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文学家、文学理论、文学教育、文学编辑、文学活动的组织工作者,其作品、论著及其文学活动组织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加入本会。

第十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正式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凡在省级举办的文学比赛获创作三等奖;省以上发表五件文学作品(包括文学评论)者;在市级获文学创作一、二等奖;在市级刊物发表文学作品十件以上者。

2、从事文学编辑及文学活动组织工作(含群文干部)有一定成绩者。

3、凡中国作家协会、四川省作家协会在本市的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4、对文学事业有特别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破格吸收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文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协会的各项工作做贡献;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个人所从事的文学创作、文学活动的组织、文学教学活动,不得损害协会的集体利益。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创作、学术研究、文学教学、文学著作、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当这些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四条:会员若严重违法违纪,依法剥夺公民权,严重违反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参加各基层单位组织的文学活动,并在年会前向作协汇报。

第十六条: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年会,不按期缴纳会费者,作协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组成。

四、组织

第十八条: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一切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直到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十九条:作协每年或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若有30%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应立即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若干人,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推举名誉主席、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作协视其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和相应的文化开发、咨询、培训、服务、经营机构,在市辖区、县设立会员小组。本会为泸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四川省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五、经费

本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的会费(会员每人每年20元,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2、本会服务、活动、经营的收入;3、国家补贴;4、社会赞助;5、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收支情况,由经费主管人每年在年会上报告,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六、附则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