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

中文名

填平原则

外文名

Principles of bridge

拼音

tián píng yuán zé

术语类别

法律术语

运用领域

民事赔偿

简介

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源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恢复原状的理论。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要求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使用填平原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赔偿仅限于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

填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有违约方负责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填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精神损害,原则上不应当赔偿。因为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要使违约方赔偿这些损害,将会使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的责任不可预测,从而将会严重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果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这些损害,则必须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提起诉讼。

由于该原则一些局限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