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私人性质和社会性质。

中文名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

基础

私有制

条件

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以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和社会分工的存在为条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决定每个生产者都是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劳动,劳动期间多长,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私人所有。因此,私有制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商品生产者只生产某一种产品,以至某一种产品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每个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私人劳动又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私人劳动有二重的社会性:一方面是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应该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能满足社会的一定需要,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劳动的社会均等性,生产者对别人有用的私人劳动能够同任何另一种对他有用的私人劳动进行等价交换、从而相等时,他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方面需要。

矛盾

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是矛盾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虽然具有社会性,是社会劳动,但它在生产过程中却直接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最后能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能不能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别的商品生产者对其劳动的需要,即取决于社会,这就是矛盾。具体地说,社会分工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生产机体,它的纤维在商品生产者的背后交织在一起,而且在继续不断地交织下去。他的劳动可能继续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可能是社会分工发展所需要的,但也可能已经全部地和部分地被另一种劳动所排挤。然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生产是在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之下进行的,商品生产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是无法确切地知道和估计社会对各种劳动的需要的。因此,私人劳动要符合社会的需要,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就不能不带有盲目性和偶然性,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也就不能不存在着矛盾。

表现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存在,但只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关系,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证实私人劳动在事实上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所以,商品交换既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的表现过程,又是它的解决过程。如果私人生产的商品全部都能在市场上卖出去,证明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质上和量上都符合社会的需要,有社会使用价值,从而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就实现了;如果不仅商品全部能卖出去,而且他所生产的商品换回了同等的价值量,那么他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均等性也实现了。因此,商品交换的成功意味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私人劳动的全部或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矛盾就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本质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反映了私有制商品经济的本质。同时,商品经济的其他一切矛盾,如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等等,都在这一个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并受它的制约。这些矛盾的存在和作用决定着商品经济的长处和短处,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所以说,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又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发展为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