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清政府为偿付中日甲午战争对日赔款而举借的第三笔巨额债款。

背景

俄法借款、英德借款之后,仍不足偿付对日赔款。帝国主义再次压迫清政府举借外债。英德、俄法两大集团争夺激烈。英德集团利用总税务司赫德的势力和种种威胁恫吓手段获胜。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1日,总理衙门与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英德续借款合同》 。共17款,主要内容是:借款总额1600万英镑。合白银1亿两;年息4厘5,以八三折扣交付;偿还期45年,中国不得加项归还,不得提前一次还清;以海关收入和部分厘金担保;并再次重申,借款归还期内,“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这一规定保证了英国把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务直到1943年,并进一步控制了中国部分财政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