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目前我国灰色金融存在的范围是很广的,例如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借贷钱庄、个人信用中介、股份制民间信用组织等。可以说,有白色金融的地方就存在着灰色金融。灰色金融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深层次来说,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白色金融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金融管理过死,手续过繁,使企业在急需资金时不能从正常金融渠道得到资金供应,由此灰色金融应运而生。灰色金融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同时有其消极性的作用。例如灰色金融的贷款利率一般都远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其融资活动也都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而推动了企业成本的上升,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灰色金融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当发生经济纠纷时不能依靠正常法律程序去解决,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灰色金融是一种不合法的金融,是需要进一步引导、规范和完善的金融。

灰色金融活动是民间持币方、需求资金方、银行垄断方、政府监管方四者的交织互动,是一个不断地进行四方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的动态过程。每一方都在互动博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探求应该怎样创造条件调整各方利益,使灰色金融能够纳入正常的运做、进入监管体系中。如果在博弈过程中强势一两方忽略他方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制度必然是一个扭曲的体系,它给资金的配置活动带来误导,从而使实体经济发展承受效率低下的损失。要使金融政策真正落实,需要形成策略均衡的基础,他们之间达成的妥协是自愿的。因此对待灰色金融,就要找出主流思潮所忽略和隐蔽而又起着影响的各方因素,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纳什均衡,或至少是达到帕累托改进,来进行有关灰色金融的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