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对于在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而言,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有些国家把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标准。例如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假使专利对象的实质与已知的知识水平之间的差别是:对象的实质在创造该对象的时候,为具备属于该对象领域内的一般能力的人已完全显而易见时,不能获得专利权。”凡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和试验必然能获得的解决方案,即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正文

一般专利审查员进行创造性审查时,会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如果审查员认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动,可以很容易的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或者只是一些惯常手段的简单替换,那么本发明对于现有技术来讲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