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单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中要求的各种单据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

单单一致的具体含义是: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外,其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与同一业务有关,相互之际互相补充,并且与商业发票相货运单据的内容、文字相一致,不能彼此矛盾。否则就被认为是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即有可能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概念

单据的时间一致性问题

内容

(一)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符合逻辑性及国际惯例

(1)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2)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内。海关发票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其提出办理进口手续或出口报价的需要。

(3)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4)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5)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6)一般产地证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或受益人声明往往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0)船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二)出口单据的缮制一般以发票为基础展开海关发票、产地证、投保单及相关需要的托运单、报关单等单证一般是按发票内容缮制的。各单据的填制内容除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