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案起草,①立法议案起草的简称。立法议案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许多国家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也有国家规定两种形式均可采用。作为立法议案的起草,法案起草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将应以书面形式动议的立法议案形成文字的活动。起草中至少应注意使议案包括下列要素:立法议案的标题;提案理由;建议由何机关于何时通过议案;建议由何机构或人员起草与该议案相配套的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接受议案机关的名称,提案者署名和提案日期。②法律草案起草的简称。由有关机构和人员将拟议制定为法律按一定要求形成文字的活动。活动草案起草者可以是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和人员,也可以是其工作机构和人员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及各部委都可以起草法律草案,它们大多没有立法提案权。但重要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有权机构和人员进行。详见“草拟权”。法律草案起草不同于立法议案起草,它是以提交供审议和表决的法律原型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起草法律草案应注意:(1)起草前进行必要的准备。主要是确定起草机构和挑选具备条件的起草人员;了解立法意图,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研究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情况和有关材料。(2)起草过程中先拟提纲,再拟条文,逐步形成初稿;然后广泛征求意见,再反复修改;最后由起草的决策机构确定草案正式稿。(3)起草时应注意贯彻立法意图,具有法律依据,保持与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协调一致,使规范有可行性,防止本位主义,并注意集思广益和提高起草效率。(4)结构要合理,要件要完整,文字准确、精当、明白,含义要便于理解。(5)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起草草案说明并考虑实施细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