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县,阳江市代管县级市,地处广东省西南部、漠阳江中上游,是珠三角地区与粤西地区的交通中枢,距离阳江港60千米占地面积4054.7平方公里,人口105.3万,以山地丘陵为主,辖地镇15个,城市美誉有孔雀石之乡,春砂仁之乡。

中文名

阳春县

行政区划代码

441781

人口

105.3万

所属地区

中国,广东

长度

104公里

宽度

91公里

面积

4054.7平方公里

城市美誉

孔雀石之乡,春砂仁之乡等

建县始于

523年

地形

以山地丘陵为主

辖镇

15个

街道办事处

1个

重点学校

阳春一中

历史沿革

南朝梁普通四年(523年),撤销莫阳县,改置阳春县,为阳春郡治所。这是以“阳春”名建县之始。隋开皇十年(590年),撤销阳春郡,阳春县属高州。唐武德四年(621年)置春州,阳春县为州治。天宝元年(742年),春州改称南陵郡,阳春县为郡治。乾元元年(758年),南陵郡复名春州,阳春县复为州治。

宋开宝五年(972年)撤销春州,阳春改属恩州。次年,复置春州,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撤销春州,阳春县改称新春县,属新州辖。天禧四年(1020年),再复春州,新春县复称阳春县为州治。熙宁六年(1073年)废春州,阳春县属南恩州。

明洪武二年(1369年)阳春县改属肇庆府。民国元年至13年(1912~1924年),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民国14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民国25年10月,改隶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民国38年2月,改隶广东省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

1949年10月22日,阳春县解放,隶属粤中地区专员公署。1952年5月,阳春县改属粤西行政区(因署治湛江,1956年改称为湛江专区、湛江地区)。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为两阳县。1961年3月,复设阳春县。1983年9月,改属江门市管辖。1988年1月,归阳江市管辖。1994年5月5日,阳春撤县设市(县级),由广东阳江市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