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2]

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机构设立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德占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建国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1]

职责要求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2]

机构设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2]

历任领导

第九届主任委员:高德占

第十届主任委员:刘明祖

第十一届主任委员:王云龙

第十二届主任委员:陈建国

第十三届主任委员:陈锡文[1]

现任领导

主任委员:陈锡文

副主任委员:杜德印、彭清华、王宪魁、廖晓军、鹿心社、李纪恒、蒋超良、陈润儿、李春生、龙庄伟(苗族)、李家洋、刘振伟、王刚、蔡昉

委员:王超英、刘玉亭、许为钢、李登海、张沁荣(女)、张烈英、陈平华、周建军、赵立欣(女)、彭勃、葛会波、魏后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