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和经过
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在凡尔赛宫召开,5月6日即陷入僵局。5月11日,第三等级代表独自成立公社。6月12日,公社邀请其他等级代表加入,部分第一等级代表随之予以响应。6月17日,公社自行宣布成立国民议会。第一等级代表因财富与第三等级代表相近,也于6月19日加入。立法议事日程随之展开。
1789年6月20日,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和第二等级代表的威胁下,国民议会被迫转移到一个网球场。在此,议会发表了著名的“网球场宣誓”,宣布不制定宪法绝不解散国民议会。7月9日,国民议会更名为国民制宪议会。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国民制宪议会成为法国的实际行政机关。
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主要议会派别代表
保守派雅克·安托万·马里·德卡扎莱斯:贵族代言人
让-西弗兰·莫里:教会代言人
保皇派皮埃尔·维克托
热拉尔德·德拉利-托伦达尔
立宪派奥诺雷·加布里埃尔·里外凯蒂
吉贝尔·迪莫捷
让·西尔万·巴伊
阿德里安·迪波尔
安托万·巴纳夫
法律
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又通过了在法国史乃至世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从根本上铲除了旧制度时期的特权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人权和法治原则。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会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不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社会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解散
1791年7月16日,立宪派出于避免外国干涉的考虑,促成制宪议会宣布恢复路易十六的王位;9月14日,路易十六接受了制宪议会制定的宪法并向全体议员公开道歉;9月30日,完成立宪任务的制宪议会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