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没怀孕,这难道成了离婚理由了吗?这男子也太蛮横无理了吧?
不怀孕,难道是女人的错吗?说不定是男人出了问题呢?如果你用些坏种子,或者过期的种子种入土地,不发芽,你难道去找买肥肥料的和土地的麻烦吗?
即就是女人有问题或疾病,你也应该去检查治病也不应该选择离婚,并要求退彩礼,女人把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你,而你提出的要求不觉得可耻吗?
按法律要求,应分割婚后的财产,这四年你雇个保姆也应该给工资吧?分割婚后财产难道不应该吗?
至于协议离婚,那就是夫妻双方的事,只要都同意离婚,别人也不该再说什么了。
男子的做法太过分,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以妻子结婚四年不怀孕为由要求离婚。妻子不怀孕并非其主观愿望,而是身体原因。但在传宗接代思想下,男子的离婚要求也可以理解,但不地道。
二是要求妻子退还10万元结婚彩礼,这一要求更是过分,简直就是蛮横不讲理。不怀孕不是婚姻生活中的过错,绝不是退还彩礼的理由。
好在法官主张正义,判决公道,不但没有同意男子的无理主张,反而判男子支付妻子财产分割款4万元。
公正地说,四年妻子不孕,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即使妻子有缺陷,也不是离婚的理由;再者法律上也无此条款。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可解除婚姻关系;如双方达不成协议,需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我记得有硬5条规定,但此理由法律上绝无此规定。
总上两种情况,男方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我认为不予支持。
至于退十万彩礼,更是无稽之谈。送彩礼是结婚前男方的自愿,既是自愿,则不应反悔,法律上也不支持。
综上所述,男方提出的离婚
要求无法律依据,另外所提要求法律也不支持。再从道德层面上讲,又不符合伦理道德。
生不生也不是她的错,从哪方面说:也不该退还彩礼。
没怀孕也有可能是男方的问题。不过协议属于双方自愿的问题,法律并不约束。
主动退还彩礼,真的有点傻!
第一,理解彩礼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是你是否要退还的先决认知
彩礼最早来源于中国古代,是中国人婚姻程序之一,男方娶女方均要用彩礼来完成这个流程。
新中国成立后,一度废止,并批判,但这一习俗一直在民间存在,所以,法律也对其做了一些规范,但是法律并不认可彩礼是婚姻的必然流程之一。
从本质上说,彩礼是婚约是婚姻的约定,男方给出彩礼,女方接受就证明双方的婚姻做了约定,就是说双方应该结婚,彩礼成为他们婚姻的证明。这是彩礼的本质的底层逻辑。
第二,法律规定哪些情况要退彩礼呢?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彩礼退还应该符合以下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给你了,女方不同意结婚的,或者女方跑了,双方无法结婚的,均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结婚了,但是没有一起生活,既然没有生活那结婚证就是一张纸。彩礼那可是真金白银呀。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主要是防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本案并有必须退还彩礼的情况发生
李某一直没有怀孕,那是客观情况,是客观原因引起的,至于什么原因,那是医学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李某必须退还彩礼的法定原因。
王某由于李某没有怀孕,而提出离婚是可以的,这是他个人对婚姻的态度,但是,既然结婚了,都过了四年了,以女方不生育为由要求退还彩礼,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至于女方自愿退还部分彩礼,那是个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无可厚非。
所以说,女方不懂法真的很可怕,自己以为没有生育就是过错,就要退彩礼,这是法盲的表现。
婚姻不仅仅是生育,还有远方和诗。你的婚姻和远方和诗有关吗?
夫妻四年没怀孕,
谁有问题说不准。
如果因此就离婚,
该男品德确不行。
大好青春付于你,
转眼没了夫妻情。
于世于人说不通,
何况还要退礼金。
请问东西买家中,
用了四年说不行。
寻到商家说退货,
商家可能不可能?
好在法官持公道,
调解双方互通融。
做人必须讲良心,
世俗偏见要除根。
爱情要用心经营,
不是风雨就撼动。
如果由此找原因,
所有鸳鸯各自分。
大同世界大同人,
放眼家庭是根本。
男子嫌妻子4年不生孩子,提出离婚这无可厚非,但往回要10万元彩礼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四年没怀孕,首先肯定的是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男方也很可能有问题。生活中我们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奇芭新闻:结婚多年女方不怀孕,男方要求离婚,离婚后,女方再为他人妇,结果,喜得贵子。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如果结婚多年女方不怀孕,最好男女双方都到专科医院检查一下,看看原因究竟在哪里。无论问题出在谁身上,都应该先治病。第二,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退十万彩礼,从道德角度来说,有些违背常理。既然男方提出离婚,就别考虑彩礼的事,彩礼是你愿意给女方的,属于馈赠,不是女方强迫你给的。第三,从法律角度来讲,男女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离婚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公平公正。第四,男方最好不要把能不能生育作为筹码,人是感情动物,常言说,一夜夫妻还百日恩,而且,这个社会妇女儿童一直都是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是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应尽的责任。
以上观点不知对否,如有不同意见请评论区留言评论,谢谢。
男子嫌妻子四年没怀孕,起诉离婚要求退十万彩礼,两人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结婚四年,双方经过了各种努力,试管婴儿也做了,都没有效果,在没有办法的前提下,丈夫提出离婚,我觉得情有可原,因为丈夫王某一开始并没有放弃,是在所有的办法都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提出离婚。
双方在备孕期间矛盾重重,争吵不断,婚姻已经摇摇欲坠,因为女方的不孕,男方带着女方经过各种诊治和试管,女方都以失败告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实属正常,再者婚姻已名存实亡,离婚是早晚的事。
一个男人迫切的想做父亲,他的心情可以理解,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各自退让了一步,最终协议离婚。
至于十万元彩礼是否退还,这要看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愿,从感情上说,已经结婚四年,彩礼不应该再退,因为女方也付出了很多,如果从法律上说十万元彩礼在结婚时已经送出,成为既成的事实,可以说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十万元彩礼属于女方的财产,不应该退还。
但是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结婚以后,如果女方恶意或者说故意不要孩子,男方不得不提出离婚,我觉得这彩礼应该退还,因为女方剥夺了男人做父亲的权力,属于故意所为,有过错在先。应该退赔彩礼。
现在结婚要彩礼成风,十万元彩礼退与不退,看过错在哪方?本文说的是女方,并不是不想要孩子,也不是不想维护这个家庭,因为身体上的原因,从主观上说,没有过错,女方也付出了代价和努力,可以不予退还,其他原因还要进一步探讨。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退还十万元彩礼的请求,男人也放弃了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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