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先驱
1869年,苏珊·安东尼和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创立了一个致力于争取妇女选举权的组织——美国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NWSA)。苏珊坚持让斯坦顿尽可能久地担任协会主席。苏珊则一直担任首席(总)副主席,直到1892年她当选协会主席。
在两个协会的支持下,苏珊在全国和欧洲所做的多次演说以及在很多报刊杂志上所发表的文章中,为自己的事业进行了抗辩。她曾多次出现在美国国会委员会上,借此她能够进一步阐明她和她的全体协会成员们的奋斗目标—修改美国宪法,给妇女以选举权。自然,大多数人只是嘲笑她,而且有些人的做法更为过分。她饱经凌辱。
1872年11月18日,苏珊·安东尼因为自己在两周前的美国总统大选中的投票行为而被法警逮捕。选举之夜,她曾写信给斯坦顿,信中说道“她已经明确无疑地将票投给了共和党——直接地……”尽管她的一番慷慨陈词是基于最近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因而有理有据,然而她还是在七个月之后被迫接受审判,并被定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了:“凡是在美国出生或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并且服从它的管辖的人,均为美利坚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和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权利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依附于公民身份的不含有性别限制的权利,应当赋予女性参与联邦选举投票的正当权利。苏珊的审判在纽约州卡南代瓜的安大略郡举行,并接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德·亨特的监督。亨特大法官拒绝让安东尼代表自己进行辩护,只许可把她被捕时做出的陈述当做“证词”。他明确命令陪审团裁定苏珊有罪,并且反对陪审团对案件做出公正公开的投票,甚至把在审判开始前就已写好的意见主张当庭宣读。最终的判决是苏珊应缴付100美元罚金,没有监禁。然而苏珊如实履行了她在法庭上许下的誓言:“我决不会为你们不公正的处罚付一美元!”在她的余生中,她从未付过一美元,为此事陷入尴尬境地的美国政府也没采取任何反对她的催收行动。审判结束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874年的1月里,苏珊向国会申诉,请求撤除罚款。 这次审判给了苏珊一个机会,使她辩护的主张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的受众中得到了传播,因为在她被捕后受审前的那段时间里,她的足迹遍布门罗郡全部29个城镇和乡村,并在那里举行了详尽无遗的巡回演讲,而她的审判则将要在门罗郡举行。在她的演讲中,她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对一个美国公民来说,投票是一种罪行吗?”并且引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纽约州宪法》、詹姆斯·麦迪逊、托马斯·潘恩、美国最高法院和当时数个主要的激进派共和党参议员去支持她的案例,即作为一个女性公民拥有投票的权利。门罗郡地方审查官断定在当地不可能举行一个公正的审判,于是更换了审判地,将地点选在了安大略郡。苏珊在接受审判前,对超过二十位当地听众发表了演说。她论证道,依照传统从属于男性的妇女,应当被包括进准予昔日奴隶投票权的解放黑奴修正案中。她问她的同胞们:“如果投票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处于政府统治管理下的公民的共识又如何能够传达?” 1883年,苏珊在欧洲巡回讲演,同时访问了许多慈善组织。她在写作中提到了一位在基拉尼遇到的穷苦的母亲,她带着六个衣衫褴褛浑身脏兮兮的小孩,苏珊写道:“很显然,‘上帝’将要在她那群小崽中再添上第七个。他们的上帝该是一个多么糟糕的生物啊,他不断地将饥饿的嘴巴打发下来,却又吝啬地不给填饱它们的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