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食 用 木 薯 淀 粉(Edible cassava starch)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木薯淀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薯为原料用湿磨法制成的可食用淀粉。
2.要求
2.1 基本要求
2.1.1 安全且适于人们消费。
2.1.2 无异味、臭味和活的昆虫。
2.1.3 不得含有对人类健康有危害的污物(动物源杂质,包括死昆虫)。
2.2 感官要求(食用木薯淀粉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感官要求
2.3理化指标(食用木薯淀粉理化指标见表2)
表2理化指标
2.4卫生指标(食用木薯淀粉卫生指标见表3)
表3卫生指标
3.试验方法
3.1 感官
色泽:在明暗适度的光线下,用肉眼观察样品的颜色,然后在较强烈阳光下观察其光泽。
气味:取淀粉样品20g,放入100ml磨口瓶中,加入50℃的温水50ml,加盖,振摇30s,倾出上清液,嗅其气味。 3.2 理化
灰分:按照GB/T 12086规定执行。
水分:按照GB/T 12087规定执行。
酸度:按照GB/T 12309规定执行。
斑点:按照GB/T 12095规定执行。
细度:按照GB/T 12096规定执行。
白度:按照GB/T 12097规定执行。
3.3 卫生
砷:按照GB/T 5009.11规定执行。
铅:按照GB/T 5009.12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B?:按照GB/T 5009.22规定执行。
霉菌:按照GB/T 4789.15规定执行。
致病菌:按照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规定执行。
4.检验规则
4.1组批规则: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4.2抽样方法:
在成品出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kg样品供出厂检验;5kg样品供型式检验。
4.3出厂检验
4.3.1 每组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出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基本要求、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及微生物。
4.4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4.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2)原材料、设备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4)一定周期内进行一次检验;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判定及复验规则
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抽取2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一次复验,若复
验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若卫生指标、基本要求和感官指标有
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且不得复验。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按照GB/T191 规定执行,标签按照GB7718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