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文联),英文译名为“HU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条 湖北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湖北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湖北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推湖北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湖北省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五条 湖北省文联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联。
第六条 湖北省文联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翠柳街1号。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湖北省文联以出作品、出人才为主要任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文艺评奖、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使文艺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湖北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本会受委托对全省性文艺社团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主管的职责。
第九条 湖北省文联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省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湖北,让湖北走向世界,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条 湖北省文联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的文艺事业。
第十一条 湖北省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情况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湖北省文联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努力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湖北省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湖北省文联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德艺双馨,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湖北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为湖北省文联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驻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的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湖北省文联组织的活动,视同于湖北省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由团体会员推选的湖北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是湖北省文联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湖北省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通过增补和替换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重要事项。
省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省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省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文联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文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湖北省文联文艺基金委员会”、“湖北省文联产(行)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著作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文联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文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湖北省文联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文联。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文联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5日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