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作家协会章程》(四川省作家协会第七次全省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四川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四川各民族作家,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四川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汲取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九条,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作家的培养和文学新苗的扶植,发展和壮大新世纪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文学期刊、报纸和网站,不断提高质量,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我省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省各民族作家的团结,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侨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第十四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根据经费情况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组成。
第十七条,凡赞成本会章程,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发表和出版过相当数量并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由主席团委托的会员审批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凡在本省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八条,各市、州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产业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以及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准则、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个人会员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或团体会员组织的集体活动,经会员审批工作委员会认定,报主席团备案,视为自动停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机构为四川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居住在本地或本系统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协商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团体委员,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在文学工作方针和业务上的指导。
本会为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四川省作家协会简称四川省作协。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成都。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