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内容检查内容
1、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中,应避免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和接触腐蚀性物质。
2、灭火器的存放环境温度应在-10-45℃范围内。
3、灭火器放置处,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筒体受潮腐蚀。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正常使用。
4、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年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5、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专业维修部门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改灭火剂的品种,重量和驱动气体压力。
6、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灭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装前要对其主要受压部件,如器头、筒体等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便用。试验后应及时干燥处理,并检查内壁,不应有明显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准用焊接等方法修复使用。
7、经维修部门修复的灭火器,应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记,并注以维修单位名称及维修日期。
8、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9、管理处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台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10、管理处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灭火器检查记录”,存档以利查证。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现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压力指示检查:应安装压力指示器,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表面应标有“F”的。压力批示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
凡是灭火剂量大于3Kg(L)的灭火器都应装喷射软管,喷射软管长度应达到400mm,喷射软管长度不包括喷射软管两端的接头或喷嘴。
灭火器应装有保险装置。这种保险装置可以是保险销,也可以起相同作用的其它结构。保险销上应有铅封或塑带封,铅封或塑带封是一次性使用的,凡是保险销上铅封或塑带封有脱落、断裂现象,说明该灭火器已被使用过。
标识也称贴花,一般用印刷的不干胶贴在筒体的外表,标识的检查主要检查标识的内容 ,是否正确完整。标识的检查内容应该有灭火器名称、型号、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数量和名称、制造厂商名称、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灭火器上标识:MF(L)8依次表示为:灭火器、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特征代号(L表示磷酸锭盐干粉灭火剂)、充装干粉灭火剂重量8kg。
标记一般都是钢印的,钢印的内容有2条,出厂日期和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还有出厂编号。钢印一般打在灭火器筒体上部颈圈外表或在筒体下部不受压的底圈外部。
灭火器筒体严重锈蚀的(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面积的1/3)或连接部位筒体严重锈蚀的。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装卸气螺钉或固定螺钉的。灭火剂量大于或等于4Kg灭火器未安装间歇喷射机构的。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的。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份的。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年。
维修技术要求
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3、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5、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6、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7、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8、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 2.2.5 款的规定。
10、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2、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13、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4、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15、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6、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7、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1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9、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20、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2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22、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23、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25、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26、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27、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28、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